香港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

注册处于2018年1月25号发出的公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31实施,《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哪类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当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 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 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数据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重要控制人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表决权。

  3.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 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分 ),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须于何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如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地方备存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备存 。

罚款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 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元。

通知的收件人须在通知日期起计1个月内确认或提供(视乎情况而定)所要求有关重要控制人的详情。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遵从通知所载的任何规定,即属刑事罪行。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关连人士(如有的话),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

关于虚假资料的罪行

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 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充作遵从根据香港法例,即属犯罪。

触犯上述罪行:

  •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300,000 元及监禁两年;或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 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 个月。

我们可以提供协助

我们可以协助贵公司备存登记册。贵公司可以委任我们为指定代表,处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相关事宜。如需要协助,请与张宝筠小姐联络。

9 Feb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