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ug 2022 新查册安排 – 第二阶段开始实施

在2021年9月14日的新闻通讯中,我们简单介绍了香港公司注册处宣布实施新查册安排。新查册安排旨在加强保障个人资料免遭滥用,同时确保透明度并允许公众继续查阅公司登记册。第一阶段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生效,而第二阶段将于 2022  10  24 起实施。

 

在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数据」)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数据,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通讯地址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须视为该公司的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为止:

  1. 该公司将该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其董事登记册内的日期;
  2. 该公司在第二阶段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的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

如在紧接第二阶段实施前:

  1. 有关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董事的通讯地址;及
  2. 该通讯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则该公司须于第二阶段实施后起计15日内就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处长交付通知。

 

指明人士

可查阅受保护资料的指明人士涵盖:

  • 数据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 有关公司成员;
  • 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数据的人士或机构;
  • 律师行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
  • 银行;和
  •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修订指明表格的主要变更

主要变更包括修订相关部分以便申报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此外,指明表格都加添了「PI 页」,用以申报每名有关人士的受保护资料。 「PI 页」内所填报的受保护数据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但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的指明申请则除外。

 

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更新公司登记册数据并呈交公司注册处:

  1. 在周年申报表内以董事通讯地址取替通常住址;
  2. 在周年申报表内以董事部分身分识别号码取替完整号码;及
  3. 在周年申报表和指明表格内提供公司注册地址作为董事的通讯地址。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电邮至vincycheung@lccpa.com.hk 与张尹思小姐联络。

22 August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