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宪报刊登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税务局也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官网更新了具体的行政指引。该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有关机制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受涵盖的纳税人
受涵盖的收入
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区的下列任何收入:
备注:
「在香港收取」的定义
某笔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况下须视作在香港收取:
例外情况
假如跨国企业实体符合就特定类别的指明外地收入而设的例外要求,则其在香港收取的该类别收入将不会被征税。有关例外要求如下:
例外要求 |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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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股息 |
处置收益 |
知识产权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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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要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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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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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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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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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外情况1 : 经济实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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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股权持有实体 |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 |
涵义 |
某跨国企业实体仅: • 持有其他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及 • 赚取股息;处置收益;及取得、持有或出售上述股权权益所附带的收入 |
不属于纯股权持有之跨国企业实体 |
经济实质要求 |
• 遵从香港每项适用的注册及存档规定;及 • 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及处所,以进行指明经济活动 |
• 在香港雇用足够数量且具有进行指明经济活动所需资格的员工,以进行该等活动;及 • 为进行该等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总额 |
指明经济活动* |
持有和管理其在其他实体中的股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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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作出所需的策略决定,以及就该资产管理及承担主要风险 |
* |
经济实质要求容许跨国企业实体外判其部分或全部指明经济活动。跨国企业实体在监管外判指明经济活动时,须确保有关外判实体有能力在香港进行有关活动并符合相关要求。 |
例外情况2 : 持股要求 |
持股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申请税务豁免。
持股要求的条件
反滥用规则
防止滥用持股免税安排的反滥用规则如下:
切换规则(应予课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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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混合错配规则 |
倘若有关指明外地收入为股息,且该笔股息的基础利润已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被征税,如在计算获投资实体应缴税款时,可容许扣除有关股息款项,则以该项扣除为限,持股免税安排将不适用。 |
主要目的规则 |
实体订立该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就缴付利得税的法律责任取得税务利益,则持股免税安排将不适用。 |
例外情况3 :关联要求 |
只有来自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即专利和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才符合资格按关联比例享有税务优惠待遇。但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资产,例如与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例如商标和版权)。
为了计算研发分数(关联率),如果还发生了不合格的研发支出(NE),则允许最多增加合格研发支出(QE)的 30%,但增加后的金额( 即分子)的上限为合资格研发开支与不合资格开支的总额(即分母)。
研发开支(包括资本支出)分类如下:
研发开支 |
QE* |
NE* |
某研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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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由该跨国企业实体进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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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由非相联人士进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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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由属香港居民人士的相联人士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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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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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以外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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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由非香港居民人士的相联人士进行的 |
✓ |
* |
QE不包括利息支付;为任何土地或建筑物而作的支付,或为任何改建、增建或扩建任何建筑物而作的支付;以及知识产权的收购。
NE不包括任何利息支付;为任何土地或建筑物而作的支付,或为任何改建、增建或扩建任何建筑物而作的支付。 |
合资格知识产权的部分收入将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双重课税宽免
香港居民缴纳的外地税款
香港居民的跨国企业实体就指明外地收入在香港以外地区缴付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类似税项」),无论该地区是否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都可享有双重课税宽免。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是股息,不单止就该笔股息所缴付的外地税款可获税收抵免,还有就获投资实体的基础利润(该笔股息从此等利润中支付)所缴付的外地税款也可获税收抵免,前提是该笔股息发放时,跨国企业实体须持有获投资实体至少10%的股权权益。
非香港居民缴纳的外地税款
假如跨国企业实体不是香港居民人士,就指明外地收入所缴付的外地税款(该笔收入须在香港缴付利得税),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6(1)(ca)条容许予以扣除。
纳税人的义务
跨国企业实体 :
(a) 为期至少至该等交易、作为或营运完成后的7年届满;或
(b) 该收入在香港收取或视作收取后的7年届满为止,以较迟者为准。
如果需要任何协助,欢迎电邮至amie@beas.com.hk 与张宝筠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