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许多企业基于不同原因,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然而,随着近年来公司和税务管治的全球发展,包括经济实质规则、全球在BEPS 2.0 (国际税务改革方案,应对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行为)下的最低税率15% 的要求等,传统架构已不能达到预期的商业目标或效果。此外,随着共同报告准则的实施,这些海外公司在运营中可能会遇到实际问题,例如在。开设银行账户的难度会增加。
有鉴于此,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进入香港,政府就在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的进行征询,建议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为非香港公司提供更简单和有效的迁册机制。
在拟议制度下:
申请迁册的公司毋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
如果需要任何协助,欢迎电邮至amie.cheung@lccpa.com.hk 与张宝筠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