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资格投资者实体和获投资实体 |
• 必须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信托和基金)。 • 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实体,不论该投资者实体是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注册或成立,是上市或非上市实体。 |
具资格股权权益 |
• 适用于处置不同形式的股权权益(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和合伙权益)所产生的本地收益,前提是有关权益附有与获投资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储备相关的权利,并且从获投资实体的角度来看,该权益在适用的会计原则下被视为股权。 |
股权持有条件 |
• 投资者实体在紧接处置该项股权权益的日期前的连续24个月期间(「参考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股权权益;及 • 投资者实体持有的有关该获投资实体至少15%的股权权益(「合资格权益」)。 • 容许以集团为基础计算合资格权益。 |
分批处置股权权益 |
• 按先进先出的基础判定某项处置是否符合股权持有条件。 • 在处置每批权益后,其股权持有百分比可能降至低于15%的门坎,以至其后处置的余下长持权益(「长持剩余」)不能符合股权持有条件。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计划就股权持有条件设立例外情况。必须符合下述情况: (1) 在处置该批长持剩余前,投资者实体持有该获投资实体的若干股权权益,其中部分股权权益已被投资者实体处置(「较早处置」); (2) 较早处置所产生的本地处置收益在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基础上被视为符合计划的资格,且该批长持剩余构成相关合资格权益的一部分;及 (3) 该批长持剩余的处置在较早处置后的24个月内发生。 |
豁除 |
• 豁除投资者实体 – 不适用于身分是保险人的投资者实体所处置的任何股权权益。如本身不属按相关条文课缴利得税的实体(例如:保险人的子公司),则不会被豁除在计划之外。 • 豁除股权权益 (1) 营业存货 – 如关乎持有实体所持的股权权益(「指明股权权益」)的任何就公平价值尚未变现的收益或亏损或因减值作出的准备,已就税务事宜被计入,则指明股权权益会被视作营业存货。 (2) 物业相关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从事物业交易、物业发展或持有物业的获投资实体的非上市股权权益。然而,处置从事与物业相关业务的获投资实体的上市股权权益则不属计划下的豁除情况。 |
Note: |
物业交易 |
– 任何实体如经营取得和出售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不动产的业务,除非不动产的取得和出售是附带于该实体从事的任何物业发展,否则该实体即属经营物业交易业务。 – 如某获投资实体经营物业交易以外的常规业务,但进行了一次性的投机物业交易活动,该获投资实体并不会因此被视为属豁除实体。 |
物业发展 |
– 是指建造或安排建造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某部分,并包括为上述建造而取得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某部分,以及在上述建造后出售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某部分。 – 如有关获投资实体在相关处置前的至少连续60个月内没有从事物业发展业务及其持有的不动产是用于经营其行业或业务(包括用作出租不动产业务)和并非供作出售,则该获投资实体不属于豁除实体。 |
物业持有 |
– 如某获投资实体在相关的评税基期内,持有任何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不动产,而该获投资实体在该评税基期内的不动产价值占其资产总值的百分比超过50%,则该获投资实体属豁除实体。 – 如某实体直接持有的若干不动产是用于经营自身行业或业务(包括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及非作出售用途,则在判定相关百分比时,该等不动产的价值将从分子中剔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