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最低补足税只适用于年度综合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小型跨国企业集团和纯本地集团获豁免纳入香港最低补足税涵盖范围。
• 受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不论总部设于香港还是外地,均会属香港最低补足税的实施对象。集团旗下所有香港成员实体及集团持有的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附属公司,不论最终母实体或部分持股中间母实体就它们持有多少拥有权权益,均须缴付香港最低补足税。
•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所有香港成员实体计算得出的补足税总额全数征收香港最低补足税,而不论集团的任何母实体就成员实体持有多少拥有权权益。
• 应缴的香港最低补足税按预设机制是按照该香港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占集团所有香港成员实体的GloBE总利润的比例分配予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或者,集团可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香港成员实体缴付香港最低补足税。
•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持有的合营企业的实际税率和补足税会与集团旗下其他香港成员实体分开计算。该等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附属公司的香港最低补足税会向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附属公司直接征收,而不会分配予集团旗下其他香港成员实体。
• 所有香港成员实体将共同及各别负上缴纳全额应缴补足税的法律责任。
• 容许按本地财务会计准则计算香港最低补足税。
• 采用最低额豁免:
– 跨国企业集团在当前及前两个会计年度在该税务管辖区的平均GloBE所得不足1,000万欧元;及
– 跨国企业集团同期在该税务管辖区的平均GloBE所得或亏损,是录得亏损或所得不足100万欧元。
如采用最低额豁免,处于该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的补足税须当作零 (即有关的跨国企业集团无须就其处于该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计算实际税率)。
• 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活动提供这类豁免,但实施对象只限于母实体无须就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实施合资格收入纳入规则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跨国企业集团按年获得此宽免,直至其纳入GloBE规则涵盖范围满5年为止。
跨国企业集团的国际活动处于起步阶段,是指集团只在不多于六个税务管辖区有成员实体,而处于参考税务管辖区以外所有税务管辖区的全部成员实体所持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合计不超过5,000万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