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處於2018年1月25號發出的公布,《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修訂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哪類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即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 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 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重要控制人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 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 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須於何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如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地方備存登記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備存 。
罰款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700元。
通知的收件人須在通知日期起計1個月內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遵從通知所載的任何規定,即屬刑事罪行。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關連人士(如有的話),可各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
關於虛假資料的罪行
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 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充作遵從根據香港法例,即屬犯罪。
觸犯上述罪行: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 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6 個月。
我們可以提供協助
我們可以協助貴公司備存登記冊。貴公司可以委任我們為指定代表,處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相關事宜。如需要協助,請與張寶筠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