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

註冊處於2018年1月25號發出的公布,《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將於201831實施,《修訂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哪類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即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 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 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重要控制人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 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 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3.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 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 ),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須於何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如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地方備存登記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備存 。

罰款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700元。

通知的收件人須在通知日期起計1個月內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遵從通知所載的任何規定,即屬刑事罪行。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關連人士(如有的話),可各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

關於虛假資料的罪行

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 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充作遵從根據香港法例,即屬犯罪。

觸犯上述罪行:

  •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300,000 元及監禁兩年;或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 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6 個月。

我們可以提供協助

我們可以協助貴公司備存登記冊。貴公司可以委任我們為指定代表,處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相關事宜。如需要協助,請與張寶筠小姐聯絡。

9 Feb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