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查冊安排 - 第二階段開始實施

在2021年9月14日的新聞通訊中,我們簡單介紹了香港公司註冊處宣布實施新查冊安排。新查冊安排旨在加強保障個人資料免遭濫用,同時確保透明度並允許公眾繼續查閱公司登記冊。第一階段已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生效,而第二階段將於 2022  10  24 起實施。

 

在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數據」)將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數據,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通訊地址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須視為該公司的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直至以下兩者中較早者為止:

  1. 該公司將該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內的日期;
  2. 該公司在第二階段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

如在緊接第二階段實施前:

  1. 有關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董事的通訊地址;及
  2. 該通訊地址不是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則該公司須於第二階段實施後起計15日內就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向處長交付通知。

 

指明人士

可查閱受保護資料的指明人士涵蓋:

  • 數據當事人及其授權人
  • 有關公司成員;
  • 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數據的人士或機構;
  • 律師行執業律師、執業會計師;
  • 銀行;和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修訂指明表格的主要變更

主要變更包括修訂相關部分以便申報董事的通訊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此外,指明表格都加添了「PI 頁」,用以申報每名有關人士的受保護資料。 「PI 頁」內所填報的受保護數據不會提供予公眾查閱,但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出的指明申請則除外。

 

我們可以提供幫助

更新公司登記冊數據並呈交公司註冊處:

  1. 在周年申報表內以董事通訊地址取替通常住址;
  2. 在周年申報表內以董事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取替完整號碼;及
  3. 在周年申報表和指明表格內提供公司註冊地址作為董事的通訊地址。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郵至vincycheung@lccpa.com.hk 與張尹思小姐聯絡。

22 August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