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立法議案

政府於2022年10月28日在憲報刊登了《2022年税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税)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稅務局也於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官網更新了具體的行政指引。該條例草案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有關機制將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受涵蓋的納税人

  • 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不論其收入或資產規模如何。
  • 跨國企業集團指包括至少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該實體或常設機構並非位於或設於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所屬的管轄區;而該跨國企業實體的資產、負債、收入、開支及現金流量根據適用的會計原則須包括在該組實體的最終母實體的綜合財務報表內。
  • 跨國企業集團之聯營公司和合資企業實體、獨立的本地公司和沒有任何離岸業務的純本地集團將不會受到影響。

受涵蓋的收入

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區的下列任何收入:

  • 利息
  • 股息
  • 因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所得的處置收益(「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收入

備註:

  • 指明外地收入不包括受規管財務實體從其經營受規管業務所產生的任何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即非知識產權收入)。
  • 受惠於香港稅務優惠措施實體的外地非知識產權收入,不受該機制的規限。

「在香港收取」的定義

某筆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況下須視作在香港收取:

  • 該筆收入是滙入、傳送至或帶進香港的;
  • 該筆收入被用於償付就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或
  • 該筆收入被用於購買動產,而有關動產被帶進香港。該筆收入須視作在有關動產被帶進香港時收取的。

例外情況

假如跨國企業實體符合就特定類別的指明外地收入而設的例外要求,則其在香港收取的該類別收入將不會被徵税。有關例外要求如下:

例外要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利息

股息

處置收益

知識產權收入

經濟實質要求

 

持股要求

 

 

關聯要求

 

 

 

 

例外情況1 : 經濟實質要求

 

純股權持有實體

非純股權持有實體

涵義

某跨國企業實體僅:

· 持有其他實體中的股權權益;及

· 賺取股息;處置收益;及取得、持有或出售上述股權權益所附帶的收入

不屬於純股權持有之跨國企業實體

經濟實質要求

· 遵從香港每項適用的註冊及存檔規定;及

· 在香港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處所,以進行指明經濟活動

· 在香港僱用足夠數量且具有進行指明經濟活動所需資格的員工,以進行該等活動;及

· 為進行該等指明經濟活動而在香港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總額

指明經濟活動*

持有和管理其在其他實體中的股權參與

 

就其取得、持有或處置的任何資產作出所需的策略決定,以及就該資產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

*

經濟實質要求容許跨國企業實體外判其部分或全部指明經濟活動。跨國企業實體在監管外判指明經濟活動時,須確保有關外判實體有能力在香港進行有關活動並符合相關要求。


例外情況2 :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為經濟實質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處置收益的跨國企業實體申請税務豁免。

持股要求的條

  • 該跨國企業實體屬香港居民人士,或如該跨國企業實體屬非香港居民人士,外地股息或處置收益可歸因於其在香港設有的常設機構;及
  • 該跨國企業實體在緊接有關外地股息或處置收益累算歸於該跨國企業實體之前的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在該獲投資實體中持續持有不少於5%的股權權益。

反濫用規則

防止濫用持股免税安排的反濫用規則如下:

切換規則(應予課税條件)
  • 如該指明外地收入屬處置收益,則該處置收益須在香港以外地區(外地税務管轄區)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適用於該款項的税率(適用税率)至少為15%。

  • 如該指明外地收入屬股息:

(a)  該股息或用以支付該股息的基礎利潤須在外地税務管轄區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税項,適用於該款項的税率(適用税率)至少為15%。

(b)  支付股息並按 15% 或以上稅率納稅的基礎利潤總額必須等於或大於相關股息的金額。

反混合錯配規則

倘若有關指明外地收入為股息,且該筆股息的基礎利潤已在香港以外的地區被徵税,如在計算獲投資實體應繳税款時,可容許扣除有關股息款項,則以該項扣除為限,持股免税安排將不適用。

主要目的規則

實體訂立該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就繳付利得税的法律責任取得税務利益,則持股免税安排將不適用。

 

例外情況3 :關聯要求

只有來自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收入(即專利和存在於軟件中的版權),才符合資格按關聯比例享有税務優惠待遇。但不包括其他知識產權資產,例如與營銷相關的知識產權資產(例如商標和版權)。

為了計算研發分數(關聯率),如果還發生了不合格的研發支出(NE),則允許最多增加合格研發支出(QE)的 30%,但增加後的金額( 即分子)的上限為合資格研發開支與不合資格開支的總額(即分母)。

研發開支(包括資本支出)分類如下:

研發開

QE*

NE*

某研發活動

   

· 是由該跨國企業實體進行的

 

· 是由非相聯人士進行的

 

· 是由屬香港居民人士的相聯人士進行的

   

          – 在香港進行

 

          – 在香港以外進行

 

· 是由非香港居民人士的相聯人士進行的

 

*

QE不包括利息支付;為任何土地或建築物而作的支付,或為任何改建、增建或擴建任何建築物而作的支付;以及知識產權的收購。

NE不包括任何利息支付;為任何土地或建築物而作的支付,或為任何改建、增建或擴建任何建築物而作的支付。

合資格知識產權的部分收入將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雙重課税寬免

香港居民繳納的外地稅款

香港居民的跨國企業實體就指明外地收入在香港以外地區繳付與利得税性質大致相同的税項(「類似税項」),無論該地區是否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安排,都可享有雙重課税寬免。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是股息,不單止就該筆股息所繳付的外地税款可獲税收抵免,還有就獲投資實體的基礎利潤(該筆股息從此等利潤中支付)所繳付的外地税款也可獲税收抵免,前提是該筆股息發放時,跨國企業實體須持有獲投資實體至少10%的股權權益。

非香港居民繳納的外地稅款

假如跨國企業實體不是香港居民人士,就指明外地收入所繳付的外地税款(該筆收入須在香港繳付利得税),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6(1)(ca)條容許予以扣除。

納税人的義務

跨國企業實體 :
  • 須在香港收取該收入的該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其應繳付的利得税(如稅務局並無就所涉課税年度向其發出利得税報税表);

  • 保留關乎上述指明外地收入的交易、作為或營運的紀錄:

    (a) 為期至少至該等交易、作為或營運完成後的7年屆滿;或

    (b) 該收入在香港收取或視作收取後的7年屆滿為止,以較遲者為準。

如果需要任何協助,歡迎電郵至amie@beas.com.hk 與張寶筠小姐聯絡。

 

23 Nov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