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許多企業基於不同原因,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塞舌爾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投資控股公司。然而,隨著近年來公司和稅務管治的全球發展,包括經濟實質規則、全球在BEPS 2.0 (國際稅務改革方案,應對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行為)下的最低稅率15% 的要求等,傳統架構已不能達到預期的商業目標或效果。此外,隨著共同報告準則的實施,這些海外公司在運營中可能會遇到實際問題,例如在。開設銀行賬戶的難度會增加。
有鑑於此,為了吸引更多投資進入香港,政府就在香港推行公司遷冊制度的進行徵詢,建議引入公司遷冊制度,為非香港公司提供更簡單和有效的遷冊機制。
在擬議制度下:
申請遷冊的公司毋須通過經濟實質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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