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最低補足税只適用於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小型跨國企業集團和純本地集團獲豁免納入香港最低補足税涵蓋範圍。
• 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不論總部設於香港還是外地,均會屬香港最低補足税的實施對象。集團旗下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及集團持有的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附屬公司,不論最終母實體或部分持股中間母實體就它們持有多少擁有權權益,均須繳付香港最低補足税。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所有香港成員實體計算得出的補足税總額全數徵收香港最低補足税,而不論集團的任何母實體就成員實體持有多少擁有權權益。
• 應繳的香港最低補足税按預設機制是按照該香港成員實體的GloBE所得佔集團所有香港成員實體的GloBE總利潤的比例分配予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或者,集團可指定一個或多於一個香港成員實體繳付香港最低補足税。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持有的合營企業的實際税率和補足税會與集團旗下其他香港成員實體分開計算。該等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附屬公司的香港最低補足税會向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附屬公司直接徵收,而不會分配予集團旗下其他香港成員實體。
• 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將共同及各別負上繳納全額應繳補足税的法律責任。
• 容許按本地財務會計準則計算香港最低補足税。
• 採用最低額豁免:
– 跨國企業集團在當前及前兩個會計年度在該税務管轄區的平均GloBE所得不足1,000萬歐元;及
– 跨國企業集團同期在該税務管轄區的平均GloBE所得或虧損,是錄得虧損或所得不足100萬歐元。
如採用最低額豁免,處於該税務管轄區的成員實體的補足税須當作零 (即有關的跨國企業集團無須就其處於該税務管轄區的成員實體計算實際税率)。
• 向處於起步階段的國際活動提供這類豁免,但實施對象只限於母實體無須就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實施合資格收入納入規則的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跨國企業集團按年獲得此寬免,直至其納入GloBE規則涵蓋範圍滿5年為止。
跨國企業集團的國際活動處於起步階段,是指集團只在不多於六個税務管轄區有成員實體,而處於參考税務管轄區以外所有税務管轄區的全部成員實體所持的有形資產帳面淨值合計不超過5,000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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