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香港實施全球最低稅率及最低補足稅展開諮詢

政府於2023年12月21日展開諮詢,就全球最低稅率的實施細節收集意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為應對數碼化經濟所帶來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風險,制定了國際稅務改革方案(一般稱為「BEPS 2.0」)支柱二下的全球最低稅率。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旨在針對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支柱二透過「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税利潤規則」兩套互相配合的規則 (合稱「全球反侵蝕税基規則」(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簡稱「GloBE規則」),確保這類跨國企業就在其營運的各税務管轄區所得的利潤繳付至少15%的最低税。

在全球最低稅率之下,如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實際稅率不足15%,其他相關稅務管轄區有權就低徵稅的香港有關跨國企業實體徵收補足稅。為保障香港對該等實體的徵稅權,而不是把徵稅權讓給其他稅務管轄區,香港將由2025年起對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落實香港最低補足稅,使該等實體的實際稅率達至15%。補足税在GloBE或香港最低補足税制度下會被視為利得税。香港將會採用混合的立法方式,把《範本規則》直接納入税務條例,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只作有限度的修改。

香港最低補足税的重點

跨國企業集團

 

 • 任何集團若在最終母實體所屬税務管轄區以外的税務管轄區擁有一個或多個實體或常設機構,便是「跨國企業集團」。

 • 任何一個不屬於另一集團的一部分的獨立實體若在另一税務管轄區擁有一個或多個常設機構,也算是跨國企業集團。

 • 集團的成員包括納入最終母實體綜合財務報表的實體。集團亦包括因為屬為出售而持有而根據會計準則不作綜合匯報的實體,以及僅因為其規模或重要性而獲豁免綜合匯報的實體。

成員實體

 •  屬集團成員的各個實體均被視作成員實體。

 •  常設機構會被視作獨立成員實體,與把其納入財務報表的實體分開看待。

在香港的實施

 •  香港最低補足税只適用於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小型跨國企業集團和純本地集團獲豁免納入香港最低補足税涵蓋範圍。

 •  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不論總部設於香港還是外地,均會屬香港最低補足税的實施對象。集團旗下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及集團持有的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附屬公司,不論最終母實體或部分持股中間母實體就它們持有多少擁有權權益,均須繳付香港最低補足税。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所有香港成員實體計算得出的補足税總額全數徵收香港最低補足税,而不論集團的任何母實體就成員實體持有多少擁有權權益。

 •   應繳的香港最低補足税按預設機制是按照該香港成員實體的GloBE所得佔集團所有香港成員實體的GloBE總利潤的比例分配予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或者,集團可指定一個或多於一個香港成員實體繳付香港最低補足税。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持有的合營企業的實際税率和補足税會與集團旗下其他香港成員實體分開計算。該等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附屬公司的香港最低補足税會向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附屬公司直接徵收,而不會分配予集團旗下其他香港成員實體。

 • 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將共同及各別負上繳納全額應繳補足税的法律責任。

 •   容許按本地財務會計準則計算香港最低補足税。

 •  採用最低額豁免:

–       跨國企業集團在當前及前兩個會計年度在該税務管轄區的平均GloBE所得不足1,000萬歐元;

–       跨國企業集團同期在該税務管轄區的平均GloBE所得或虧損,是錄得虧損或所得不足100萬歐元。

如採用最低額豁免,處於該税務管轄區的成員實體的補足税須當作零 (即有關的跨國企業集團無須就其處於該税務管轄區的成員實體計算實際税率)。

 •   向處於起步階段的國際活動提供這類豁免,但實施對象只限於母實體無須就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實施合資格收入納入規則的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跨國企業集團按年獲得此寬免,直至其納入GloBE規則涵蓋範圍滿5年為止。

跨國企業集團的國際活動處於起步階段,是指集團只在不多於六個税務管轄區有成員實體,而處於參考税務管轄區以外所有税務管轄區的全部成員實體所持的有形資產帳面淨值合計不超過5,000萬歐元。

香港居民實體

 •  該實體是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而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

 •   香港居民實體的定義會追溯至由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提交補足税報税表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無論總部設於香港還是外地,也可指定由一個香港成員實體(「指定本地實體」)提交補足税報税表,從而免除其集團所有其他香港成員實體的交表責任。

 • 須在申報會計年度最後一日之後的15個月內提交。

提交補足税通知

 •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無論總部設於香港還是外地,也可委任一個指定本地實體負責提交補足税通知,從而免除其他香港成員實體的提交通知責任。

 •   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

罰則

 •   一經定罪,交表實體可處以第5級罰款(即5萬港元),而法庭可命令該實體在指明的時間內提交補足税報税表或補足税通知。若違例情況在定罪後持續,交表實體在罪行持續的每一日會被另處罰款500港元。此外,如交表實體沒有遵從法庭命令,即屬違例,一經定罪,可處以第6級罰款(即10萬港元)。


全球最低税率(即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税利潤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將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起生效。

如需更多資訊,請電郵至amie.cheung@lccpa.com.hk 與張寶筠小姐聯絡。  

 

28 Feb 2024